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即坚持生存和发展相适应;

  (二)保障资金采取多方筹集,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三)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步;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结构状况实施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阶段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而定;

  (五)玉州、福绵两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待遇、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实施范围

  从土地被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之日起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时间

  1、符合养老保障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经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编核上报,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我市市辖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

年龄段

缴费

年限

(年)

缴费

总额

(元)

其 中

保障待遇

标准

(元/月)

集体个人

70%(元)

政府补助

30%(元)

男性60周岁以上

女性55周岁以上

10

28000

19600

8400

250

男性16-59周岁

女性16-54周岁

12.5

35000

24500

10500

30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