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即坚持生存和发展相适应;
(二)保障资金采取多方筹集,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三)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步;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结构状况实施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阶段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而定;
(五)玉州、福绵两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待遇、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实施范围
从土地被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之日起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时间
1、符合养老保障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经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编核上报,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我市市辖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
年龄段
| 缴费
年限
(年)
| 缴费
总额
(元)
| 其 中
| 保障待遇
标准
(元/月)
|
集体个人
70%(元)
| 政府补助
30%(元)
|
男性60周岁以上
女性55周岁以上
| 10
| 28000
| 19600
| 8400
| 250
|
男性16-59周岁
女性16-54周岁
| 12.5
| 35000
| 24500
| 10500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