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玉林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被国家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以实际被征地土地承包的农户计算,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居民。
(二)被征地农民是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起计算办理,实行“即征即保”办法。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