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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场址变更等事宜的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场址变更等事宜的函
(冀发改函〔2009〕124号)


承德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变更兴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地址的请示》(承发改投资〔2009〕143号)和省工程咨询研究院评估意见(冀咨项目评审三〔2008〕4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我委冀发改投资核字〔2006〕153号文核准的兴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地点变更为兴隆县西南部南土门村头道汉沟仁尚仪沟。
  二、总投资调整为29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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