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第七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46号)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督办工作职责,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督促第七批8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通过了当地政府组织的复查验收。
根据市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复核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完成整改的第七批8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予以撤销。第六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中有4家单位当年未完成整改任务,经延期整改,已通过复查验收,现一并予以撤销。
希望被撤销的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继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防范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附件:1.被撤销的第七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
2.被撤销的第六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部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被撤销的第七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