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24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的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原则。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为今后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可靠的依据,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客体
颁布施行时间一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
对2009年1月1日以前颁布并且仍在施行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由市法制办根据工作实际确定3~4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其余的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由实施机关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逐年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2009年1月1日以后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按照要求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应当从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文件内容和立法盲点等方面进行。
(一)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性文件制定情况等)、制度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规范性文件施行以来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二)文件内容:即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明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执法中有无歧义,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和地方发展重大战略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