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定期进行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古树后备资源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异常的,应当要求管护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未经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禁止砍伐和移植国家、省级和市级文保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移植方案。确需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应当经省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经市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经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应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所需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