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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管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管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三)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四)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街道办事处或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五)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业主负责管护;

  (六)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管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一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对保护单位、个人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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