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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备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备案: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省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政府确认,报省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相应的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报市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给予报告者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区域范围: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域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列为古树后备资源的,其保护区域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性、透气性,不得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同级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制订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养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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