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嘉兴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及建制镇的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及建制镇的建成区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