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四)省政府其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行业和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上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与监督。
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和省属大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根据“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指导,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各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监、经贸、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