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配合做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底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上旬将全省开展“三项行动”情况上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按照本通知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省有关重点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