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闽政办〔2009〕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点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多发。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船舶、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