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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满足农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扩大受案范围,逐步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农村“两分两换”试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公证,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提升“12348”法律咨询平台服务容量与质量,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

  各地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以“法律进乡村(社区)”为载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墙报、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介和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牢牢抓住重点对象、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12348、援助找司法”及相关知识宣传扩展到农村小集镇、自然村、菜场、农民公园、活动中心及新居民聚居区,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善于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专报、典型案例选编等,宣传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弘扬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全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力争到2009年底,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实现沿街“落地”。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对行动不便群众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等,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非诉讼援助高效益、低成本优势,以和谐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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