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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较快发展,但是在广大农村,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法律援助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落实对农村法律援助人、财、物保障,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途径,也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现代新农村,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工作部署的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成本低、效能高、质量优的援助服务,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提供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推进农村法律援助拓展与延伸

  将强化基层工作站、联络点建设作为全面提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实现全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全覆盖。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以镇(街道)司法所为依托,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最需要、最贴近”原则针对性加强在规模以上企业、新居民集居区等布建联络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联络员管理培训,充分发挥联络员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引导作用。

  进一步落实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确保法律援助中心有效履行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按“有队伍、有计划、有活动、有成效、有台账”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新农村活动,多渠道解决农村法律援助资源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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