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7〕71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养老金享受标准。
(一)对2009年年底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适当调整养老金。
1.对2008年年底前符合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2008年年底前参保、2009年年满60周岁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其中,2009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从核准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执行。
(二)嘉政办发〔2008〕1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年满70周岁时,有地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无地居民(含在推进优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享受城镇居民财政补贴的人员)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从2010年1月起,此条规定中的年龄要求调整为年满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