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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决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汕府办〔2009〕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

  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根据城市路网状况、交通状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控制总量。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妨碍市政设施功能,不得妨碍抢险救灾,不得影响居民起居条件。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与路外停车规划建设相协调,并随着道路通行状况、车辆总数的变化和局部区域用地功能的改变,作相应的调整。
  (四)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公安(交警、消防)、规划、财政、城管、交通、物价、法制部门和金平、龙湖、濠江等各区政府一名领导组成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市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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