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外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施工企业,除列入名录外,一般应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条件审查。
十二、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撤换的;
(四)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三、建立“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