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
公司在境内上市,由国有股东申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申报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事项作出决议。
(二)申报材料
1、国有股东关于所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请示;
2、国有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决议;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决议;
4、国有股东关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上市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上市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
7、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核报告;
8、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或购买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该项目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9、上市公司三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0、上市公司考虑资产注入后的模拟财务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1、所购资产的所有权属证明(如为股权,包括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工商执照);
12、上市公司与国有股东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协议;
13、国有股东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市国资委核准备案报告);
14、与券商的协议;
15、券商的财务顾问报告;
16、法律意见书;
17、上市公司工商执照和公司章程;
1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
由国有股东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十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
(一)申报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有关增发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