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6、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7、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8、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
由国有股东申报,市国资委初审后,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九、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申报条件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
2、申报材料
(1)国有单位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的请示;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3)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单位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表;
(5)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备案程序
由国有股东申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申报条件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
2、申报材料
(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2)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4)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6)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