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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的通知


  (一)报批条件:

  1、国有控股股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或超过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2、国有参股股东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二)申报材料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

  由国有股东申报,市国资委初审后,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六、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公开

  1、报批条件

  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2、申报材料

  (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审批程序

  由国有股东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报批条件

  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申报材料

  (1)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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