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让方、受让方股东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协议转让行为的决议;
5、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及其他相关监管单位的审核意见(或在请示中表明意见);
6、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7、标的企业为两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标的企业其他存续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意见。
(三)审核程序
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或区县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一)报批条件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增减注册资本。
(二)申报材料
1、拟增减注册资本的请示(需说明资金来源);
2、拟增减注册资本的内部决策文件;
3、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4、产权登记证及公司章程;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出资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不实资产核销
初审阶段:
(一)报批条件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等文件规定的不实资产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关于拟核销不实资产的请示;
2、同意申报的内部决策文件;
3、拟申请核销不实资产清单;
4、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所监管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初审,同意后转市审计局专向审计。
批复核销阶段:
(一)报批条件
市审计局确认不实资产核销数额审计报告送达市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1、不实资产成因分析报告;
2、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所监管企业申报,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核销。
五、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