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的通知

  4、转让方、受让方股东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协议转让行为的决议;

  5、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及其他相关监管单位的审核意见(或在请示中表明意见);

  6、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7、标的企业为两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标的企业其他存续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意见。

  (三)审核程序

  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或区县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一)报批条件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增减注册资本。

  (二)申报材料

  1、拟增减注册资本的请示(需说明资金来源);

  2、拟增减注册资本的内部决策文件;

  3、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4、产权登记证及公司章程;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出资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不实资产核销

  初审阶段:

  (一)报批条件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等文件规定的不实资产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关于拟核销不实资产的请示;

  2、同意申报的内部决策文件;

  3、拟申请核销不实资产清单;

  4、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所监管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初审,同意后转市审计局专向审计。

  批复核销阶段:

  (一)报批条件

  市审计局确认不实资产核销数额审计报告送达市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1、不实资产成因分析报告;

  2、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所监管企业申报,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核销。

  五、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