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等新规定,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率,现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
一、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报批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所监管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划转的申请文件;
2、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3、划转双方内部决议文件及相关材料;标的企业为两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其他股东的意见。
4、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5、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决议;
6、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7、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8、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审核程序
划出方、划入方所隶属的监管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一)报批条件
1、所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
2、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所监管企业之间、市和区县之间主业集中、非主业调整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同意可按协议转让办理的。
(二)申报材料
1、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请示;
2、直接协议转让的有关协议;
3、协议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表;根据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提交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评估处同意免予评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