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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等新规定,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率,现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

  一、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报批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所监管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划转的申请文件;

  2、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3、划转双方内部决议文件及相关材料;标的企业为两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其他股东的意见。

  4、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5、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决议;

  6、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7、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8、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审核程序

  划出方、划入方所隶属的监管企业申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一)报批条件

  1、所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

  2、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所监管企业之间、市和区县之间主业集中、非主业调整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同意可按协议转让办理的。

  (二)申报材料

  1、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请示;

  2、直接协议转让的有关协议;

  3、协议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表;根据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提交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评估处同意免予评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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