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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2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指导做好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卫生部技术指南》,见附件)。4月30日,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8号)。现将《卫生部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猪流感工作方案(暂行)》要求,参照《卫生部技术指南》认真落实本市各项防控措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2009年第8号公告要求,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卫生部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报告工作。
  二、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管理,严格按照《卫生部技术指南》,切实做好疑似和确诊等病例在隔离治疗期间的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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