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18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国务院关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继出台,全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诉讼费用退还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还相关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现重申以下要求: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和
《办法》第
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