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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乡镇(街道)普查。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在“五一节”和“端午节”两节期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渔业船舶“四证”是否齐全,渔业船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违章作业,是否存在非法载客载货情况,渔民是否参加了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等。对普查过程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除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外,还应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对本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进行复查,复查的乡镇(街道)应在50%以上,复查重点是: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工作领导是否重视,机构是否建立,人员是否到位,渔船安全工作经费是否落实,专项工作是否开展,对渔民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等。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出的问题一方面要求乡镇(街道)及时纠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一方面要把复查的情况报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市农委,抄送市渔政处。

  (四)市农委督查。市农委将对全市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区县进行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渔业安全工作是否重视,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是否组织,措施是否扎实到位,安全工作经费、人员是否落实,是否对乡镇(街道)开展了复查,对安全隐患是否限期整改。市农委督察工作结束后,将对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治理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下发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挂牌督办。同时,要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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