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9]第58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提高本市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水平,确保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农委《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农委[2009]36号)、市畜牧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沪畜牧办[2009]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9]21号)的要求,针对目前检疫监管特别是“瘦肉精”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管理
市畜牧办已印发《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产地检疫规范》、《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做好有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动物检疫员应严格按检疫规范实施动物检疫。
二、加强产地检疫环节监管
各区县要尽快落实报检点的建设,依法实施政务公开,严格实施报检制度和检疫管理制度。
(一)报检
动物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时,畜主应当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报检点报检。其中跨省市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凭审批单报检。供屠宰用生猪出栏前,养殖场(户)应按照出售的每一个批次向所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申报“瘦肉精”检测,取得“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后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
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乳用、种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报检点接受报检应当做好报检记录。
(二)现场检疫
动物检疫员实施现场检疫时,要严格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除了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外,还应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中免疫情况、诊疗情况等的记录、抗体监测报告等。
非屠宰用动物应查验规定的调运前的强化免疫记录。
乳用、种用动物应查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
屠宰用生猪应查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并由畜主在检疫证明上签字承诺未饲喂“瘦肉精”,无“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签发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