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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外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骗取的补助资金如数追回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2009年5月2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

  年  月  日

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科技项目执行年限

知识产权名称

申请/授权/注册国家

知识产权号

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日

知识产权证书号

知识产权授权/注册日

申请补助费用

知识产权简介(技术领域、所解决的问题、产业化前景等)

 

单位申请人

单位

名称

个人申请人

姓名

电话

联系人

工作

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材料:

1. 国(境)外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 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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