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国际技术标准,每项补助人民币8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的发明专利权,每项补助人民币5万元;获得国(境)外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获得国(境)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境)外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
第十条 同一补助对象一年内申请补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获省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知识产权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申请补助的时限为2006年1月1日后取得国(境)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申请和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省科技厅提交《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已获授权的国(境)外专利证书原件;
(二)国(境)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制定国际技术标准的,须出具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文件;
(四)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证书进行真实性审查的证明。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印鉴。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国(境)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补助资金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集中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负责受理并审核要件齐全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审定通过审核的补助资金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对通过审定的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省科技厅当年进行资金汇总后纳入次年度国外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挪用国外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对截留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被截留或者挪用的补助资金外,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