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0号)
《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鼓励我省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外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增强我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得国(境)外批准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申请、登记过程中的费用。其补助方式是指对获得国外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国外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获得国(境)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国际性组织批准或登记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国际技术标准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为云南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中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补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项目在国(境)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诚实申请、规范受理、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凡第一知识产权人为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户籍在云南省的个人,在本省实施科技项目并在国(境)外申请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均可依本实施办法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