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渝财企[2008]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确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农业户口,在 “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