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软件产品出口或软件外包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结汇凭证、出口货物销售发票、银行水单等复印件(原件核查);
(八)申请通过CMMI3以上(含CMMI3)认证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认证服务合同、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证明材料、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把关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审查及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七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电子信息产业技术专家及财务预算专家组成。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对口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进行评审。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扶持项目,并分别在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示10天,对公示通过的扶持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金额,省财政厅下达包括项目扶持额度、一次性安排或首期安排等内容的专项资金文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履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