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年度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业务超过5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
(三)通过CMMI3以上(含CMMI3)认证及认证升级的软件企业;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获得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补助和通过CMMI认证补助的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它补助资金的项目(含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省财政先拨付批准额度的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批准额度的余额。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企业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地方企业采取将专项资金逐级下拨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后,作以下帐务处理:企业收到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记入“补贴收入”;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市级企业向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行文推荐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和通过CMMI3级以上认证补助资金,每年四月底前按上述程序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