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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六)对国家税收贡献较大且利税增长较快。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带动我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五)有利于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省信息产业竞争力。

第三章 资金支持及拨付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含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总额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可实行滚动支持,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当年利息进行贷款贴息。

  (一)项目单位须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二)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当年核定的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从上年7月(在上年7月以后发生贷款的项目从贷款发生日起)至当年7月止;

  (三)贴息率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4%;

  (四)贴息额按核定的贷款额、核定贴息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核定贷款额×核定贴息率×贷款期限;

  (五)贴息资金根据核定的贴息额及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审核下达,原则上一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对我省信息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进入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区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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