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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9〕6号)


各市州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湘发〔2004〕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太阳能光伏、软件、消费类电子、新型显示器件,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动漫、移动电子商务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领域产业化项目;

  (二)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和通过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条件和生产设备、设施;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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