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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挤存量,创新工作思路,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十一)工业项目在《划拨用地目录》 内的,可以划拨供地。
  (十二)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收取。
  (十三)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地。
  (十四)全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不改变原用途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土地资产有偿过户手续的,成交价款按不低于土地评估备案价的40%确定。
  (十五)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处置的,首次租赁期限为五年,土地年租金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为3年;土地年租金以土地评估备案价为依据,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后,按40%(含)的标准缴纳。
  (十六)对土地执法监察“百日行动” 中查处的违法用地,可以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为用地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可以限定年期;对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工业、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十七)全市建设用地供应中涉及的新菜地开发基金,可以在领取土地证之前交清。
  (十八) 强化土地供应服务职能,实行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对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跟踪、调查、监督管理,对宗地出让成交后出现的其他情况,本着依法、平等、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一事一议,最大限度解决问题:
  1.因原土地使用人的原因,致使出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宗地迟延的,出让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顺延出让期限、开工竣工期限等。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有偿供应的用地,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其付款期限可延期一年,不予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十九)对已供应的土地,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全部拆迁的,已拆迁的部分用地可按原供地方案开发利用,确实无法完成拆迁安置的部分用地,政府可根据情况协商调整。
  (二十)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范围内的土地,因转让、变更或政府收回重新供应后,新的用地主体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公告。
  (二十一)公开供应的土地,在拍卖公告文件中一并进行权属公告,供应完成后,直接向竞得人登记发证,不再进行公告。
  (二十二)公开供应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付款进程签订补充合同,竞得人根据补充合同申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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