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征集对我市城乡发展、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要求积极协调上报审批。
(七)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全面实施“并联极速作业”,建立“绿色通道”, 同一时间同时推进各项审批工作,减少作业流程时间。推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人马、一抓到底” 的工作方法,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建设用地报批任务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1.市发改委应主动配合市、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应提前介入,及早做好项目用地报批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和“二公告一登记”等工作,并跟踪上报国家部委和省上的用地审批情况,及时完成地质灾害评估预防和压覆矿产核查工作。
3.市规划局应按时限完成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通知书。
4.市林业部门应按时限主动完成项目涉及的林地审核报批工作。
5.市环保局应按时限审查批准项目用地报批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报告。
6.市房产局应按时限办理项目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时限办理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手续。
8.市农牧局应按时限办理项目涉及的新菜地开发基金手续。
9.市财政局应按时限上缴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0.需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后,县(区)人民政府即可根据市政府土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转用和征收的摸底、征地补偿协议洽谈等前期工作。
11、上述各部门不能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先出具意见,再补办相关手续。
(八)中央和省、市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审批后,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即可用地。
(九)重大项目急需申办规划等手续的,有政府供地文件的,规划等部门凭政府供地文件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没有供地文件的,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函受理并进行前期审核工作。
(十)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项目占用耕地在同一县(区)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分别由同级政府组织开垦耕地,县区不能就地补充的,由县区政府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其它县区易地补充,承担补充耕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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