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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四章 造价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造价从业资质证书。

  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甲乙级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造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格)证书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进行复查检验。

  第二十六条 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名(签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禁止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制造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执业资格的造价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格)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三)无证编审工程造价和伪造、出卖、转让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的。

  (四)不据实签署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工程决算的。

  (五)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10%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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