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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阶段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及清单预算、调整概算、工程决算,均应经造价站审查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不可预见暂定金额,按初步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清单合计金额(不含专项暂定金额)的10%以内;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清单合计金额(不含专项暂定金额)的5%以内;记日工的暂定金额应控制在清单合计金额(不含专项暂定金额)的3%以内。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国家、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含电子文件)送造价站备案。

  第十九条 凡参加我省交通建设的各施工企业应积极向造价站提供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的规定办理;水运工程变更按省厅发布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的建安费与中标合同价之间的差额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合同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业主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因政策性变化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调价办法和调价指数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依据竣工图纸,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报送审查,以便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造价站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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