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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九)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十)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机械、调价指数等价格信息;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工程造价数据库提供信息;实施全省交通建设造价计算软件的开发和管理。

  (十一)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工程造价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造价仲裁提供鉴证。

  第九条 省水运工程定额站的职责可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报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造价管理工作经费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造价站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需求计划,经核定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厅造价站应根据基本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变化更新情况及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报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工程投资估算是控制概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外业调查的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计价规则编制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如总概算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须调整时,按有关规定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进行调整,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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