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养护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是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和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造价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八条 交通厅(以下简称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的职责
负责国家、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厅批准投资概算的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市(州)造价站、水运定额站的造价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报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交通建设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交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负责编制、修订本省的补充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运输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交通基本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由省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四)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清单预算。
(五)监督检查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合理的重大造价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厅报告。
(六)负责交通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为厅审批提供依据。
(七)负责审查工程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参加本省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参与组织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监督审查养护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