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开标、评标,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及时指出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或评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当当众检查密封情况,除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之外,均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名称及招标文件要求宣读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可以要求检查属于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毕之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提出异议。
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及说明评标涉及的重要信息、数据,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下列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标准;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因素;
(四)评审使用的相关表格。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相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开标,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至指定地点及人员;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具有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
(五)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
(七)投标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除外;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内容不够完整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四)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隐去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姓名以及除了招标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名称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实质要求;
(六)投标文件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虚假的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八十四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内容存在细微计算误差或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不够完整等情况,补正之后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补正细微偏差,投标人书面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八十五条 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第二阶段评审确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可以在第一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之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得分由高至低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替补。
第八十六条 开标、评标结束之后,除了下列情形之外,不得再对开标、评标期间已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推翻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议及评标结果:
(一)中标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三)存在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评标之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明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三个以内。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可以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意见对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仅限于检查投标文件已经载明的内容,招标人决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实地考察的评价标准及方法。
实地考察报告应当包括实地考察的组织机构,实地考察的评价标准及方法,实地考察的结果。
第八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二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中标人发出经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八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但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的除外:
(一)明确表示放弃中标;
(二)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内容的更改要求;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