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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修订)

  (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疑。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答疑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二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七日发放给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答疑,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相关疑问。

  答疑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之后,除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之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限,投标有效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限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投标人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需要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时间的应当征得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十。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格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格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计算。

  除了差额履约担保之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式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代建服务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按照代建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之一:

  (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填挖土方等技术简单的工程应当使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适用于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专业承包招标。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三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仅适用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办法及综合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投标报价可以是指经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制定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适用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可以预见经常发生的市政、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三个以上的合格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的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承包人。

  第三十四条 应当编制概算及预算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公开概算及预算价格。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应当执行设计文件,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实用、经济的基本建设原则,充分考虑建设周期各种因素的影响。

  建立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概算评审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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