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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存折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初审材料,及时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购买人。
  (三)区(县)财政局根据乡镇财政所上报的初审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财政部、商务部对相关政策作修改调整,本办法也将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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