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09]17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委: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