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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9〕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农村消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管理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家电生产和经销企业到县以下建立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标准和要求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我省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实施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限一台(件)。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别: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品牌、规格、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调整或新增的补贴品种另行通知)。

  (三)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即彩电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下同),冰箱(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

  (四)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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