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以及设备添置;
(三)资助事关民生、公众关注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社区服务公益项目;
(四)市政府规定资助的其它慈善公益项目。
四、公告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市民政局和受托组织应当在开始接受申请前30日(指工作日,下同),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当年资助的资金规模;
(二)可以申请实施的项目,以及按照资助方向可以申报项目的范围;
(三)申请人的资质,申请的具体条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的起始和停止时间,受理的地址或者网址;
(五)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五、申请
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送达指定的受理地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受托组织应当加强对公益招投标活动的宣传,为申请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或者排挤其他人的申请。
六、项目评估
受托组织应当组建专门的评估审议委员会。评估审议委员会应当由5位(单数)以上人员组成。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评估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本市的相关专家,以及本市的市民代表。
评估审议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以及评估审议的方法,应当在评估审议活动开始前5日向社会公开。
受托组织应当在停止接受申请后60天内完成已经受理项目的评估审议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够具体或者不够清晰的,受托组织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必要的说明。
评估审议工作结束后,受托组织应当将评估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的评估审议结果有异议的,评估审议委员会或者受托组织应当重新评估审议。
公示结束后,受托组织应当将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书面报市民政局。
七、审批
市民政局根据受托组织的评审结果,在20日内完成资助项目的审批。市民政局批准的资助项目,应当给予书面批复或者与接受资助的组织签订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