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公益招投标的意见
(沪民计发〔2009〕18号)
各区、县民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资助慈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
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和财政部《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公益金实施公益招投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意见所称的公益招投标,是指市民政局将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由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实施审批的活动总称。公益招投标是市民政局对公益金资助项目评审方法的改革探索。
实施公益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社会需要为导向,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得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创新项目评审的运作机制;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不断扩大公益金的资助面。
实施公益招投标的基本方针:资助项目更加注重投入基层社区;通过项目资助,更加注重培育、扶持慈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专业性社会工作组织的发展;更加注重吸引社会资金的共同参与;更加注重宣传和引导社会关心、参加与福利彩票有关的各项活动。
二、资金筹措
市民政局每年制订公益招投标的方案,方案包括当年拟提取公益金的具体比率、拟委托的组织、拟资助的项目或资助的范围、具体的实施方法等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益金用于公益招投标的金额比率应当逐年增长。
三、资助项目范围
(一)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体,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以及资助其它有关扶弱济困的慈善公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