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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二)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为实现新世纪初叶“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建设和谐的语言生活而不懈努力,从事语言文字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本单位、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为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高质量地完成本单位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对语言文字工作有创新、有经验,取得突出成绩。
  3.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对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推动作用,成效显著。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2009年5月20日前,各区县、高校、市语委各委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遴选申报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候选单位和个人。
  1.申报要求
  (1)学校候选单位和个人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候选单位原则上在已经市或区、县语委组织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评估并被认定为“合格”的单位中产生;中小学校、幼儿园候选单位原则上在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各级各类学校的候选个人按照前述语言文字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执行。
  高等学校候选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学校直接向市语委申报;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候选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申报,各区县申报学校候选单位不得超过1所,候选个人不得超过2人。
  (2)行业候选单位和个人:区属行业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语委根据各自实际提出建议名单,经候选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市属行业单位候选单位和个人,由市语委办提出建议名单,经候选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
  2.填写《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2)或《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填写之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按其要求逐项填写。审批表的word文档可从“上海语言文字”网站(www.shyywz.com)“实用信息下载”专栏中下载。
  3.纸质文档一式4份,盖章后送交市语委办(大沽路100号3303室)。
  4.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市语委办信箱(ywb_sh@163.com)。
  5.截止日期和时间:5月20日,逾时视作放弃。
  (二)2009年5月下旬,市语委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的候选者进行评审。
  (三)2009年6月,将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的名单在“上海语言文字”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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