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语委〔2009〕3号)
各区县教育局、语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校语委,市语委各委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表彰为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社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100个,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工作者2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应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党政机关:主要领导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本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有明确要求,有检查和改进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有工作计划,有明确要求,有检查和落实。积极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在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学校:将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全面提高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普通话成为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规范汉字的应用成为师生的行为习惯。建立“以语文教学为主渠道并与常规教育教学及各种课外活动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教师普通话水平全员达标,学生普通话水平符合要求。积极参加每年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
3.新闻媒体:主要领导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有明确要求,有检查和改进措施。相关人员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编辑记者积极参加已开设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积极宣传报道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在每年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重点宣传,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对语言社会应用的热点问题能正确引导。在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市起到示范作用。
4.公共服务行业:主要领导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有要求,有检查和改进措施。相关人员全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中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