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印章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9〕41号)精神,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新组建(或更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等9个部门。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以上9个部门的机构印章。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乡镇企业局的机构印章即行废止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